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用。
3.附件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贴。用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