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和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农业用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制定区域综合土地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绿苗的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宅,按照补偿搬迁、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和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贴、直辖市的养老费用。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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