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书面赔偿需要根据树木的类型、大小和当地经济状况来确定。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确定。以下是几个地区征用土地果树的补偿标准:1。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果树补偿标准为:苗期2000元/亩,果前30元/株,果后60元/株,零星果树苗补偿3元/株。
2.四川省江油市《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果树补偿标准为:6元/株幼苗(定值3年以内),15元/株幼树(定值3年以上),150元/株初果(挂果3-9年),250元/株盛果(挂果10年以上),120元/株衰果。
3.陕西省汉中市《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果树补偿标准为:桃、杏、梨、葡萄、胡椒、核桃、石榴、樱桃、柿子等不超过120元/棵,最高补偿限额为8000元/亩。
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区征地集体土地补偿办法》果树补偿标准为:优质水果.龙眼.荔枝等144-3600元/棵,柿子.桃子.李子.芒果.枇杷.杨桃.枣.黄皮.优质番石榴.番荔枝.白橄榄.乌兰等90-450元/棵。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市征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果树补偿标准为:木瓜3-25元/株、香蕉3-45元/株、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6-100元/株,火龙果10-350元/株。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