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拆迁已取得生产经营营营业执照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设备安装调试等补偿,即可获得以下补偿:(1)房屋补偿。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房屋,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时批准的具体使用功能进行补偿。性质应当重置为新的评估。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经营使用功能的房屋,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评价进行补偿。3.属于生产经营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新价格重置。剩余使用期的评估确定。
(2)停产损失的补偿标准。1.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建期限核实停产情况。停业补偿时间。不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按照法定清算所需的时间确定。2.对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参照上年月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和固定资产重置情况确定。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费用;不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企业停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安置职工所涉及的费用等)确定。
(3)其他补偿。1.被拆迁人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金额补偿;2.被拆迁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新评估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