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三十七条父母、子女、配偶等。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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