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忽视监护责任,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拒绝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