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生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原监护人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由被监护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护理措施。
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当然,人民法院无权随意取消父母的监护权。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他们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确切证据材料。即使父母的监护权被取消,父母仍有义务为孩子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