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人身监护权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所的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住所。该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返还请求权。未成年人被抢劫、诱骗、绑架、隐藏时,监护权有权要求返还被监护人。
(3)被监护人的身份行为和身体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独立决定身体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业许可、法律行为的纠正等,由监护人执行。
(4)赡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赡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被监护人不能承担赡养义务的,不承担此义务。
(5)监督被监护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其教育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监护人未监督被监护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赔偿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当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应当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