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权,又称会议和沟通权,是指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访问、联系、会议、沟通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讲,访问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访问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判决、调解或离婚协议规定孩子的访问权,但在实际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因各种原因拒绝让另一方行使访问权,享有访问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当地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失败,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措施消除障碍,而不是对孩子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达成协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协商孩子的探视,具体详细地安排探视方式和时间。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探视子女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在不影响子女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间接支持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与子女单独沟通。
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四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探望权。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