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所得价格。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委托专业的市场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离婚财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首先,双方应当偿还本金和利息,除以财产购买价格,然后乘以房屋原50%。这样,一方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双方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