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平等公正地分割婚姻财产。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中对取得、增加和维持婚姻财产的贡献;
(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所欠的债务或负担;
(3)儿童需求;
(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营家务、照顾家庭成员、老年人或其他依赖家庭的亲属;
(5)双方就婚姻财产的归属和分割达成的任何协议;
(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享有免租占有或者其他福利;
(7)一方对另一方的援助或支持(物质或非物质),包括业务或工作的援助或支持。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赡养费相同的因素(以上)。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并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法院还可以在任何他认为合适的时候增加、改变或否决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