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平等分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也可能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具体来说:

1.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

2.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等方面进行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分配给一方,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对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给予赔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赔偿另一方;扩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6.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要求暂住的,经核实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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