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抵押贷款尚未偿还,财产分割问题,根据购买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婚后购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未偿还的抵押贷款属于,在离婚时,财产和抵押贷款一起分割。(2)该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谁的名字,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以婚前付款买方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属于婚前付款买方,但婚后贷款偿还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方赔偿,仍欠抵押贷款也由婚前付款买方承担。
2.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仍欠抵押贷款属于,离婚时,财产和抵押贷款应一起分割。一方婚前支付的房屋款项应当作为债权处理。离婚房屋的贷款变更,如果只是变更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则可以直接到银行抵押中心,携带身份证。电话号码来处理它。但是,如果业主和贷款人都想改变,这种情况更麻烦,必须偿还银行贷款,才能办理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