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在确定和分割共同财产的房屋所有权时,由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当前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和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来源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种情况:

1.双方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分割。

2.只有一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房屋在婚姻关系中取得,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使用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也就是说,法律只允许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事实上,由于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拆迁房屋、抵押房屋、经济适用房等,因此对于不同的房地产,具体的分割是不同的。关于离婚后如何将房屋转让给一方,小边介绍给您,我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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