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如果双方以父母的名义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的名义登记,房屋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投资情况计算为债权要求偿还投资金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