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别说明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收入转换而成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夫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应包括:(1)夫妻各自的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指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收入;(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关系期限乘以年平均收入;(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7)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个人财产是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独特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人身损害而取得的医疗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