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合同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夫妻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具体年限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