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换句话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物权法》颁布后,虽然规定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法。
(2)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法定期限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的,国家不批准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免费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免费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仅在一定年限内由国家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取得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当转让期届满时,土地使用者不再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应当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免费获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商品房的40年使用寿命(少数50年)或民用住宅的70年使用寿命仅适用于建筑物的相对土地使用权。40年或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免费收回,但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当所有权没有改变时,房屋一直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在。
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年限,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土地,如住宅类型,土地使用权一般为70年,但在这个年限后,新的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提出相应的申请程序,可以继续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