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对男女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支持。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屋属于子女,父母双方同意财产处罚,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如无欺诈、胁迫等,协议作为双方的真实含义,对男女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房屋财产,终止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属于子女的协议依赖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简单的财产赠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房屋,即使构成赠与子女,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具体关系不应简单地应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第三,由于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因此在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和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给予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前停止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何撤销权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公民信任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