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财产为夫妻财产之一:(1)一方的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补贴等费用;(3)遗嘱中只有夫妻的赠与;(4)特殊生活;(5)其他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可以依照另一方的规定进行赔偿。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双方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当享受土壤保护,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方因子女、照顾老人、、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而判决。

第四十一条夫妻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未就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协议,且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婚前赠与为一方的财产,婚后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协商将财产或者其他财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但是,双方签订财产赠与协议后,应当向公证部门公证协议,并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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