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般由公证机关公证,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权。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权相同。
2.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转让人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审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公证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当事人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双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法;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据和方法;
④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件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额及支付的货币、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使用和期限是否与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转让活动不影响国家土地所有权。
(5)转让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根据各国的一般例子,转让人在转让土地之前,必须对土地进行一定的开发。中国法律止买卖土地的合同。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联系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交易中有首次购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权利,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不夺协议。该权利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7)土地使用情况。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情况的,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并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9)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出租。承租人具有物权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根据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方式),但这种行为不能消除租赁权,承租人仍可以向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索赔租赁权。同时,承租人承租人也有先购买权,即当土地使用权享有人出售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10)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抵押权。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和附件被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合同规定的使用寿命的余期使用权。转让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有优先权。
综上所述,如果公民想转让土地使用权,他们必须先将所有材料带到公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获得的公证书实际上是使用权转让后唯一被法律认可的文件,权利的转让取决于公证的内容。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