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以列举和总结的方式规定。该法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种做法: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属于本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不平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