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证明婚外情的证据种类繁多,但很难获得这些证据,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准备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法官进行综合判断:
1.照片:各种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方的亲密关系;
2.录音:能证明配偶与第三方有婚外情的录音,如配偶在与配偶交谈时承认与第三方的婚外情等;
3.视频:各种视频显示配偶与第三方的婚外情关系;
4.手机短信:配偶和第三方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配偶和他们自己。第三方也可以通过短信联系自己,谈论婚外情,这些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保存。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难以保存,二是难以直接证明短信发送和接收者是谁,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留手段,也可能需要一些辅助证据来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帮助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例如,短信保存在接收者的手机中,未被删除,存储在手机存储空间或存储卡中,或固定手机短信,经公证机关公证,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第三方,这也涉及婚外情。一些当事人还将电子邮件内容打印成证据,提交法院,一些当事人通过公证保留电子证据。然而,由于很难确认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收者是谁,因此电子邮件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帮助证据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6.配偶和第三方亲自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果我们在案件中经常遇到,有婚外情的一方已经为配偶写了保证书,以确保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些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
7.邻居和朋友的证词。许多人认为欺骗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但在法律上,即使夫妻因一方在婚姻中欺骗而离婚,他们也不能贸然认为欺骗是一种合法的过错行为。因此,当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一定欺骗的一方需要少分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也可以将少分或不分财产交给欺骗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