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