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隔点是婚姻登记日,同居。共同生活。举行传统的婚姻仪式并不是两者之间的划分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