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主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5)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出资额、股份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11)一方主张婚后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属于双方的财产。事实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法律不会干涉。因此,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家庭清洁。但是,如果法官在诉讼离婚中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则将遵循上述原则。此时,将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减少对过错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