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很容易发生争议,所以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庭审判中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审理离婚的依据,

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谁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离婚。但是,避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除外);(3)知识产权取得的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合同、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

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回国生产补贴应当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余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赔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公平。如果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较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较多的一方变为3,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立法者的错误,但它是合理的和非法的。如果智者担心,他们就会犯错误。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他们自己的投资和购买。原则上,他们自己使用的财产属于他们自己。6.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年的管理、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材料,经过4年的有价值的生活材料,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的所有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文与解释冲突,不再适用)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

(这里的立法者显然考虑了5-2=3的问题)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材料可以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生产材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的补偿。11.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育种。种植业等,离婚时应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复。装修。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扣补偿另一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13。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要求临时居住的,经核实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的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损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3)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商业活动的,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应视为婚前财产的债务。

如果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则可以根据赠与进行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可以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在财产分析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绝交出的,或者非法出售。如果损坏,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割。具体处理时,应当将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作为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损坏财产的一方分割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扣,不足以折扣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割。离婚前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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