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之前,首先要分析家庭财产,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双方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的,再作出判决。
(3)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和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妇女。
C.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而造成的离婚案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然,也应该确保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当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允许。
E.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使其在分割后充分发挥其作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或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