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土地使用权60年的规定。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1)70年居住用地;(2)50年工业用地;(3)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用地;(4)40年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5)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未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由国家免费获得。当然,属于建筑物的地上房屋也不例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