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应当有合法的项目,并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合同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调整和收回合同土地,不得违反农民的意愿强行转让合同土地,不得非法占用农民的合同土地。一旦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我们就非常谨慎,因为现在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国家的重点保护,侵犯了农村土地的利益,定的合法项目,如政府集体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