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不同的法律依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多元化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两种替换方法。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区域标准产权置换是指在应安置区域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的交换。
3.顾名思义,结合补偿是指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上涨,导致许多问题不能仅仅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因此存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法。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的规定,征用国有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用房屋的补偿,应当参照附近地区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用房屋被征用后的生活条件。生活质量不得降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