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追求高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贴。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贴。拆迁后,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时,当事人对此类补偿有异议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土地征用单位报告,并根据此类征地纠纷进行相关解决,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