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永久性征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和地面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政府机关征用土地建设交通道路。维护公共利益的建设,与被征地家庭不能达成征地协议的,可以强制征地,但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段,在征地过程中,需要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