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后进行调解。
3.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屋。周转房屋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听证已依法组织。
5.强制拆迁裁决已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依法进行,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