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
(1)妨碍公务罪通常必须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实施,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如欺骗和隐瞒、消极抵制、不合理
(2)妨碍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拒绝执行判决的,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法协助执行的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