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顺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被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提到的受害人。所谓受害人,是指直接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金额和事实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3.受害人的损失是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应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法院量刑前,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延误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才能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撤销诉讼。判决后,也可以对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