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有违法阻止,对名誉权无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适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公开的权威报告,并有理由相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三是公平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在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