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有违法阻止,对名誉权无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适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公开的权威报告,并有理由相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三是公平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在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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