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费用的承担:一般由原告提前支付,败诉方承担。原告难以预付的,可以在预付款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减期或者免交。申请延期、减期、免交诉讼费用未经人民法院批准仍未提前支付的,自动撤销诉讼。根据撤销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