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配偶出走,逃避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配偶因为其他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下落不明,无法承担家庭责任,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配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当事人有两种途径解除原有婚姻关系
(1)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失踪的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无需另行进行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