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接受下列情形:

1.调解和解,没有新的情况。六个月内起诉的新理由。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调解有三个结果:

(1)调解后,双方和解,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制定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

(3)如果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和解,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人民法院将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

3.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六个月内起诉的新理由。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2)原告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虽然双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但毕竟,不同的方式会影响双方提供的材料。特别是在诉讼离婚时,这里的材料不仅包括起诉材料,还包括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仍有很大的影响,建议双方仔细收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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