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收入,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地点和方式。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4.子女抚养费金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作为原告的一方,当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出庭。即使原告委托律师于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表示意思,当事人仍然需要亲自出庭。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撤诉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