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当地离婚案件或其他情况,如当事人是当地党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民法院审理困难或不便,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由相邻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的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
(1)一般情况;
(2)军婚诉讼:
A.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b.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夫妻一方为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况:
(1)起诉不住在中国的人离婚;
(2)起诉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离婚;
(3)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
(4)对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被告无常住住所的,由原告起诉时住所的法院管辖。4.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1)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终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