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则上,调解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离婚诉讼中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包括:(1)能够证明其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证明对方的过错;(3)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4)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你需要证明你有监护权;
4.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得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单独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诉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之日起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作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决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考虑各个方面,认为离婚诉讼准备充分,不要因为冲动而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不赢,只会浪费精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如果你不擅长诉讼,建议你现在委托一个特殊的离婚律师来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