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二)征收土地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三)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四)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六)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七)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