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贴属于村集体,集体组织收到补偿后,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平均分配。未按照规定发放,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集体起诉,青苗、地上附件的赔偿属于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