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
1.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平均每亩13.8万元征用林地等农用地。
4.征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使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怎么征收?
(1)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通知》,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拟征地的用途和地点。
2.征地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审批前,应当对拟征地的所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土地类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类型、规格和数量应当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签字确认。
3.信函告知征地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的征地所有权。类型。区域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支付比例,并通知同级国土资源局。
4.在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定《听证通知定《听证通知》,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缴费比例,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有权申请听证。国土资源办公室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庄张贴听证通知被征地农民。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审批前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听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相关事项的,应当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和《听证记录》,充分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收据》。
(二)征地审批材料组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按要求逐级报批。
(3)征地批准后的工作程序。
1.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张贴《征地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所有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被征用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征地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非法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地计划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土地价格,否则为非法补偿;征地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征地编号。补偿标准应当公告,确保被征地家庭的知情确认和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如果征地违法,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