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地规定,山西省的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土地的年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见下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和说明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组成。各县(市、区)的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县、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1)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除基本农田外的集体农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不能避免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按照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2)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农业用地征收时,应当根据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统一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了使同一地区不同质量的农业用地得到更合理的补偿,省确定统一调整范围,即:在同一地区、耕地、农田补偿总倍数的基础上,干旱和公园根据补偿总倍数,林地在补偿总倍数的基础上,天然牧草、人工牧草等农业用地减少4倍。
(3)本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包括幼苗补偿、森林补偿、植被恢复和地面附着补偿等。征用土地的幼苗补偿费按不超过一季的作物产值计算;地面附着物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用林地、园林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森林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局:为进一步做好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省资源经济转型发展,确保省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