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对对方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一直存在争议。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变更、消除或者确认特定或者非特定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法规,但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政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权力的实施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知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发出的通知。它是在现有国家与被征地人之间存在的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关系的基础上发布的。通知本身没有设置、变更、消除和确认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为了落实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对被征地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偿程序,这也是一种适用的行政补偿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