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
6.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
7.有流浪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母乳喂养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一个不能照顾自己的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适合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保释条件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能提出担保人或者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他们需要满足刑事拘留的条件,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为14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为37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