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协议。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双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转让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起诉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或者人民政府批准的,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人就同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签订多份转让合同的,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三)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履行交付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四)合同未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让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转让时,有关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一段时间,受让人需要支付转让费。一般有土地规划,不得擅自转让,程序必须合法,规定双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